國食藥監人[2003]29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監督管理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精神,根據《關于改革和加強執業藥師繼續教育管理工作的意見》(國藥監人[2003]97號)要求,我局對《執業藥師繼續教育管理暫行辦法》(國藥管人[2000]334號)進行了重新修訂,現將修訂后的《執業藥師繼續教育管理暫行辦法》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2000年8月印發的《執業藥師繼續教育管理暫行辦法》(國藥管人[2000]334號)同時廢止。
附件:1.執業藥師繼續教育必修、選修內容管理細則
2.執業藥師繼續教育學分授予細則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二○○三年十一月三日
執業藥師繼續教育管理暫行辦法
******章總則
******條根據人事部和原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聯合頒發的《執業藥師資格制度暫行規定》和國務院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要求,按照國家關于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執業藥師繼續教育的目的是使執業藥師保持良好的職業道德,以病患者和消費者為中心,開展藥學服務;不斷提高依法執業能力和業務水平,認真履行職責,維護廣大人民群眾身體健康,保障公眾用藥安全、有效、經濟、合理。
第三條執業藥師繼續教育對象是針對已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藥師資格證書》(以下簡稱《執業藥師資格證書》)的人員,內容主要包括有關法律法規、職業道德和藥學、中藥學及相關專業知識與技能,并分為必修、選修和自修三類。
第四條接受繼續教育是執業藥師的義務和權利。取得《執業藥師資格證書》的人員每年須自覺參加繼續教育,并完成規定的學分。各有關部門應積極支持、鼓勵執業藥師參加繼續教育。
第五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充分發揮現有藥學教育資源的作用,為執業藥師提供更多的選擇范圍和便利條件。
執業藥師施教機構(以下簡稱施教機構)應遵循有效、經濟、方便的原則,圍繞提高執業藥師的知識水平和業務能力,適應藥學服務的需要,采取靈活多樣的形式實施繼續教育,倡導開展網絡教育。
執業藥師可以根據工作需要自主選擇繼續教育內容、形式和地點。
第二章組織與管理
第六條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全國執業藥師繼續教育管理工作,其職責是:
(一)制定執業藥師繼續教育政策和管理辦法;
(二)審定全國執業藥師繼續教育指導大綱和全國執業藥師繼續教育推薦培訓教材;
(三)負責執業藥師繼續教育管理人員和師資的業務培訓,組織執業藥師繼續教育國際和國內學術研究與交流;
(四)指導和檢查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執業藥師資格認證中心、中國執業藥師協會的執業藥師繼續教育管理工作。
第七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執業藥師繼續教育管理工作,其職責是:
(一)負責本轄區執業藥師繼續教育的統一規劃、統籌管理;
(二)制定本轄區施教機構資格認定管理細則,負責施教機構的資質認定,并將認定的施教機構名單報送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備案;
(三)指導和檢查本轄區施教機構實施執業藥師繼續教育,并負責對培訓質量進行評估;
(四)確定本轄區執業藥師繼續教育選修內容遴選確認單位,并監督其工作;
(五)制定本轄區執業藥師繼續教育自修內容學分登記管理辦法;
(六)及時報送本轄區制定的有關管理辦法至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備案。
第八條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委托局執業藥師資格認證中心組織實施全國執業藥師繼續教育的技術業務工作。
第九條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委托中國執業藥師協會履行以下職責:
(一)擬訂全國執業藥師繼續教育指導大綱;
(二)組織專家按大綱要求評估執業藥師繼續教育培訓教材,根據需要編寫有關培訓教材;
(三)遴選、確認和公布執業藥師繼續教育年度必修內容和面向全國的選修內容;
(四)利用有效、經濟、方便的遠程教育手段組織實施部分執業藥師繼續教育必修、選修內容;
(五)承辦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交辦的其他工作,報送年度執業藥師繼續教育工作實施情況。
第十條凡是從事藥學教育五年以上,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能授予大學本科以上學歷的高等院校,經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認定具備規定的施教機構基本條件的,可以實施執業藥師繼續教育必修、選修內容培訓。
第三章內容與形式
第十一條執業藥師繼續教育的內容要適應執業藥師工作崗位的實際需要,注重科學性、先進性、實用性和針對性,適應執業藥師提供高質量藥學服務的基本要求。
第十二條必修內容是按照《全國執業藥師繼續教育指導大綱》的要求,執業藥師必須進行更新、補充的繼續教育內容。
第十三條選修內容是按照《全國執業藥師繼續教育指導大綱》的要求,執業藥師可以根據需要有選擇地進行更新、補充的繼續教育內容。
第十四條自修內容是按照《全國執業藥師繼續教育指導大綱》的要求,執業藥師根據需要在必修、選修內容之外自行選定的與執業活動相關的繼續教育內容。
自修的形式可以靈活多樣,如參加研討會、學術會,閱讀專業期刊,培訓,學歷教育,講學,自學,研究性工作計劃、報告或總結,調研或考察報告等。
第十五條執業藥師繼續教育的形式和手段可根據實際靈活多樣,可采取網絡教育、遠程教育、短期培訓、學術會議、函授、刊授、廣播、視像媒體技術、業余學習等多種形式。
第十六條面向全國的執業藥師繼續教育選修內容的申請、遴選、確認及管理見附件1。
第四章學分管理
第十七條執業藥師繼續教育實行學分制。具有執業藥師資格的人員每年參加執業藥師繼續教育獲取的學分不得少于15學分,注冊期3年內累計不得少于45學分。其中必修和選修內容每年不得少于10學分,自修內容學習可累計獲取學分。學分授予細則見附件2。
第十八條執業藥師繼續教育實行登記制度,登記內容包括:繼續教育內容、分類、形式、學分、考核結果、日期、施教機構等?!秷虡I藥師繼續教育登記證書》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統一印制,由執業藥師本人保存。
第十九條具有執業藥師資格的人員參加必修內容和選修內容的學習并經考核合格后,由施教機構在《執業藥師繼續教育登記證書》上確認與登記蓋章。
第二十條采取網絡教育、遠程教育形式實施必修、選修內容,并經考核合格的,由施教機構出具《執業藥師繼續教育學分證明》(見附表1),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憑此證明在《執業藥師繼續教育登記證書》上進行學分登記,并將登記過的《執業藥師繼續教育學分證明》收回。
第二十一條執業藥師繼續教育自修內容學分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人事教育部門或由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委托的機構確認,并在《執業藥師繼續教育登記證書》上進行學分登記。
第二十二條執業藥師參加必修內容、選修內容及自修內容獲取的學分在《執業藥師繼續教育登記證書》上進行登記后在全國范圍內有效。
第二十三條《執業藥師繼續教育登記證書》是執業藥師再次注冊的必備證件。注冊機構以《執業藥師繼續教育登記證書》為依據,考查執業藥師接受繼續教育的情況。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四條施教機構收取學習費用必須合理,應減輕執業藥師的經濟負擔,不得以盈利為目的。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要加強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即取消施教機構資格。
第二十五條執業單位應為執業藥師提供學習經費、時間和其他必要條件。執業藥師參加繼續教育所需經費應從本人工作單位職工教育經費中報銷。執業藥師參加繼續教育期間的工資、福利待遇等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從業藥師的繼續教育參照本辦法組織實施。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自2003年12月2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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